——2024年9月25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学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需求,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在江苏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和法制专业组代表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卫生健康委赴无锡、徐州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召开座谈会征求省各有关部门的意见。8月30日,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加强从水源地到末梢水的各环节、全过程监管。经研究,涉及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供水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有专门规定,本条例主要是从卫生监督管理的小切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相关内容予以规范。因此,为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过多重复,同时又保持必要的衔接,建议对草案作两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对生活饮用水供水的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防止水源和供水污染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提出原则性要求;二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以指引性规定做好本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地方提出,目前实践中现制现售饮用水日益增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应卫生要求,并对经营者加强监管。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原水以及设备设置的具体要求;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开展卫生监督的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生活饮用水水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有关方面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相关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信息”的规定;在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等进行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的内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条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app-投注|官网卫生健康部门的卫生监督职责规定不够充分,应当予以补充细化。因此,建议将该条作相应修改,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卫生监督的方式;增加两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卫生监督的具体内容。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地方提出,为尽量减少生活饮用水水质异常的影响,应当充实完善相应处置措施。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增加“切断污染途径,并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的要求;增加一款规定,停止供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供水单位及时发布水质等相关动态信息,并为停止供水的区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生活饮用水卫生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并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