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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app-投注|官网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4-10-18 17:41

——2024年9月25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app-投注|官网总书记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7月至9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app-投注|官网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谋划,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科学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魏国强同志就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坚持上下联动,赴南京、泰州、宿迁等3个设区市,实地检查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农资经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共11个,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察看、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委托其他10个设区市同步开展执法检查并报送自查报告,实现13个设区市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制定抽检工作方案,围绕近三年不合格农产品整改情况在13个设区市开展重点抽查,对豇豆、辣椒、鳊鱼、鲫鱼4种农产品抽样检测648批次,检测指标24个,对照检测结果,深入查找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关键症结和深层次原因;坚持对标提升,赴上海学习考察农产品市场准入、追溯机制建立及部分农产品检测指标情况,对比出口农产品检测指标情况,精准对标对表,促进提质增效。

这次检查紧扣法律法规条文规定,聚焦法定责任的严格落实、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及对法规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现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和主要成效

“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基础上,坚持“产出来”“管出来”并重,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监管,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近三年,全省绿色优质农产品比重达70%以上,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

(一)监管责任体系日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条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规定,省条例第3条、第4条还就规划制定、经费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围绕法定职责落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出台《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app-投注|官网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app-投注|官网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建设的意见》等,构建更加顺畅高效的省、市、县三级协调领导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行“网格化+精准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细化政策指导。省相关部门制定《江苏省“十四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划》《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_欧洲杯外围app-投注|官网加快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农业投入品监管、标准化生产、质量检测和追溯、监管执法等各环节质量管理要求。注重考核引导。省委省政府连续7年将绿色优质农产品比重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全省乡村振兴、食品安全和质量考核,在《江苏省“十四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中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列入导向性指标。“十四五”以来省级累计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4.65亿元。

(二)标准制度建设有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6条至19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作出规定。健全标准体系。围绕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绿色化、优质化,省相关部门组建7个省级农业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发布省级农业地方标准2031项。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2个、安全县16个,建设国家和省级全产业链标准化基地39个。完善配套制度。制定印发加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食用农产品抽检规范等标准制度,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奠定基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明确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条件,统一裁量标准。强化品牌赋能。以省级品牌赋能为抓手,发展绿色食品企业3571家、认证产品7595个,培育江苏农业品牌313个,射阳大米、阳山水蜜桃、宜兴红茶等十个品牌入选全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在更高层级提升了江苏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源头治理管控得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0条强调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省条例对农业投入品经营作出专章规定。严防产地污染。将5990.27万亩耕地中受重度污染的0.37万亩列为严格控制类耕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长期监测机制,每年对3000个监测点开展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7.4%。宿迁市在93个乡镇建立109个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实现回收站点乡镇全覆盖。严管投入品使用。通过建立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使用”、农药日常监督检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等制度,实施化肥农药、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推动农业投入品销售、购买、使用全程信息化可追溯,2023年全省农药使用量较2020年下降2.5%以上。严控产地认证。率先在全国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升级为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动3017万亩基地提高标准、从严管控。

(四)各方主体责任逐步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5条规定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提升责任意识。省相关部门将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培训重点内容,强化相关标准的推广普及力度。加强指导服务。目前全省建有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站点近1800个,可为11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快检和出证服务,引导检测合格上市。推进追溯管理。目前纳入追溯管理平台的农业经营主体超23万家,追溯码或合格证出具率达80%,平台打印追溯标签5.8亿张次。联合发布全国首个《长三角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溯源标准》,推进实现部分重要品种追溯信息的互联互享。

(五)检验监测力度不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6条对农产品监督抽查及风险分级管理作出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实行“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精准监管”模式,2023年全省开展日常巡查76万次、速测筛查425.8万批次。近两年随机抽查农批市场26家,发现问题121个。开展监督抽查。农业农村部门近3年开展监督抽查约5.37万批次,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30.7万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2.5万批次,合格率91.94%。开展风险监测。省级每年开展地产农产品风险监测1.7万余批次。2023年全省定量抽检1.7批次/千人,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六)监管执法效能持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省条例第八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省食安办、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协作,推进联动执法有效衔接。持续查处违法行为。联合开展农资打假行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等,近三年累计查处各类农资违法案件3345起,查处农兽药残留违法案件16032件,罚没金额4656.66万元。南通市查处的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添加孔雀石绿水产品案等多个案件被市场监管总局选为挂牌督办案件。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省相关部门对具有普遍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开展重点整治,今年上半年联合开展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查处肉类违法案件586件。南京市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联合查办的生产经营以假充真牛肉系列案,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近三年,全省共破获农产品犯罪案件15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05名。省公安厅对43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提请公安部对6起重大农产品犯罪案件挂牌督办,以强有力的震慑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农产品进行了重点抽查。地产农产品抽检232批次,2批次不合格,合格率99.1%。市场食用农产品抽检416批次,27批次不合格,合格率93.51%。以上重点抽查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农产品合格率偏低,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现象仍有发生。针对重点抽查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已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执法检查组认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存在的问题和诸多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仍有大量工作要做。

(一)法定责任落实尚有差距。一些地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还没有真正从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认识和把握“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一是法定职责履行还不全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的条款40多条,省条例达到20多条,占到法律法规条文总数的50%—60%。这些条文明确并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方位的职责,但实际工作中落实还不够。比如,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创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检查发现,省有关部门对批发市场做好查证验物工作督促不够,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某地反映,自合格证制度推行以来,已出证900多万张,但市场查验和留存的比例不高。二是主体责任落实仍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2条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我省小农户底数不清,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南京市目前约有12万生产主体,小散农户占90%以上,主体责任落实难,监管覆盖难。三是认识和宣传还不到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底线问题,关注度高、舆情燃点低,再叠加自媒体等传播效应,相关问题经常出现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有的地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党政同责认识不够到位,各相关部门间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少数基层领导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工作落实不够。部分生产经营者对修改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了解不深,法律知识普及有待加强。

(二)投入品使用管理仍不到位。农业投入品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农药、兽药、饲料的监管更是重中之重。一是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9条明确农业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有的农户过分重产量、重利益,在农业投入品使用上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质量安全意识。一些设施大棚生产缺少指导和监控,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化肥过量使用仍较普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3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江苏人均耕地仅0.7亩,土地资源有限,开发强度大。据统计,我省农作物化肥用量亩均达26公斤,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农产品生产记录还不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7条、第28条规定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一些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不全面、不完整,还存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和数量记录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完全相符的情况。部分小散户直接从网上或者生产厂家购买,登记制度未能得到很好落实。四是产地环境治理还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1条、省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目前我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尚未得到有效推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2条明确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23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检查发现,各地农产品生产环境依然存在安全隐患,工业污染物、城镇生活垃圾等外源污染不断向农业农村扩散,部分地方污水排放处理能力不足,影响周边农用地土壤质量。农业面源污染依然存在,废旧农膜、包装袋、农药瓶等回收处置还不够普及。

(三)监管体制机制有待健全。一是基层监管力量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8条对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作出明确规定。2014年起各地县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后,大部分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并入县综合检测中心,但有些综合检测中心不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资质,不能承担地产农产品检测。如常州市除金坛区外,溧阳、武进、新北等涉农区没有区级农产品检验检测资质,无法实现日常的实时检测和监管。部分镇、村监管意识不强,存在弱化、虚化监管职能的现象,监管、抽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基层一线的哨点作用。二是经费保障不够。根据“一法一条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的地方反映,目前县级财政预算只落实到部门的监管预算,乡镇级监管经费未落实。监管专项资金难以保障监管任务落实,在当前经费压减的情况下,地产农产品定量监测任务从1.5批次/千人增加至1.8批次/千人,任务增加与资金保障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胶体金检测试剂条采购成本在10元以上,随着快检工作下沉到基层,检测成本较高,检测经费不足。三是市场快检能力不强。省条例第30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检查发现,目前部分县级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依靠快检通过酶抑制率法开展农药残留速测,不具备定量检测和重金属检测的能力。比如,检查组在某批发市场对西红柿、青菜、长豆角、青椒、生姜五种蔬菜进行随机抽检,农残检测值均小于限定标准,但检测参数以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为主,不能涵盖其他检测指标,也无法开展定量分析,存在“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等问题。

(四)执法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省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资料显示,近三年,全省地产农产品监督抽查5.37万批次,风险监测40.46万批次,总体合格率在98%以上;市场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30.65万批次,合格率91.94%,风险监测0.38万批次,合格率95.41%。两个部门抽检合格率存在差距的原因是:农业农村部门主要抽查规模生产主体,小农户抽查较少;市场监管部门抽查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来源复杂,既有规模生产基地,也有小农户,既有本省,也有外省,如南京众彩市场65%蔬菜、80%水果和水产品均来自外省;另外,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运等过程中,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情况。在执法监管方面,一是农产品入市销售环节存在监管漏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0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时发现,存在抽检样品种类不全、检测管理不严格、部分农贸市场未设快检室等问题。部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要素不全、少记漏记等情况;部分检测不合格农产品采取退回处理或简单丢弃的处置方式,可能造成不合格农产品再次回流市场;大部分食用农产品无外包装,无批号标识等,做不到票证与实物一一对应,给溯源管理带来困难。此外,市场周边流动摊贩经营仍较为普遍,部分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对流动摊贩“不想管、不敢管”。部分农贸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对初级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的种类少,除了猪肉外,许多初级农产品未查验合格证或未经检验便进入市场,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难以维权。二是联合执法机制有待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5条规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权限分散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多个部门,但大多数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自为战,部门间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打防联动机制。当前农产品流通格局呈现“买全国、卖全国”的状况,在农产品的收储运环节、冷链物流和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管中,职责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加大了质量安全风险。农产品加工、冷链运输、储藏等技术水平偏低,冷链运输能力不足。三是网络销售缺乏监管手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0条规定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部分地方反映,现行的抽检规定主要针对本省产地和市场,对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给消费者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缺乏有效监管,检验检测存在盲区。

(五)法规制度建设亟需完善。一是省条例与上位法衔接不够。2022年国家修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原法相比,54%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超过1/3为新增条款,明确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要求。对照上位法的规定,省条例在适用范围、生产经营主体、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风险管理、违法查处等方面需要作出修改和调整。二是家庭农场主体定位亟待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家庭农场监管没有明确定位,江苏目前纳入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达15万家,经营土地面积近2000万亩,占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近六成以上,生产类型涵盖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等。实践中往往将其作为“一般农户”对待,与家庭农场所处地位不符,也不利于对该主体进行有效监管。三是部分风险隐患查处依据不足。由于动物保健品、水质改良剂等投入品品种繁多,近年来,少数人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监管难度大。去年南京市6个部门联合开展地西泮问题专项整治,发现市场渔具店和垂钓用窝料饵料中地西泮检出率较高。对投饵垂钓时污染养殖水体等相关环节存在监管空白,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

三、进一步推动“一法一条例”实施的意见建议

保证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是最基本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针对本次重点抽查发现的问题,省相关部门要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解决重点问题,形成反馈报告。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监管和专项整治,推动“一法一条例”全面有效实施,切实将“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深化认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提高站位统一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锚定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上走在前重大任务,以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为总揽,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切实提升农业标准化生产、风险预警、检验检测、追溯管理和执法监管能力。二是全面落实法定职责。细化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双随机”检查、信用管理、约谈、投诉举报、应急处置等制度,完善联席会商、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涉案产品处置等协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持续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实行“主动抽检”和“市民送检”相结合,推进“抽检分离”改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合格证出证指导、生产主体调查登记、胶体金快检和村级服务站、水产品上市报备点运行管理等工作,推动建立基层网格化监管体系。三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思路,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农业新质生产力。省相关部门要全面摸清我省小农户底数,加强对小农户的监管,将列入名录的家庭农场统一纳入追溯管理平台,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督促其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

(二)夯实基础,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一是强化产地安全环境监测。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工矿企业周边等重点地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的力度,查清产地污染状况。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尽快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强化产地污染治理。制定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计划,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和土壤环境治理,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加大农业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的力度,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依法规范农药、兽药、肥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要求,建立检测、销售、购买、使用等全程监管流程。严查农业投入品经营销售农资站点,严防不符合标准的农业投入品流入市场,防止农业投入品乱用、滥用。四是强化农业品牌培育。针对部分地区农业品牌多、小、杂、乱的状况,要大力推动农业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发展。构建“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矩阵,以区域公用品牌引领产业规模发展,以优质的产品塑造品牌形象,以全方位服务助推品牌发展,加快形成以产品为主线、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不断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三)密切协同,完善追溯管理体系。一是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和智能化、绿色化装备推进信息化建设,发展电子商务,打造农产品信息平台,实现生产加工、物流配送、销售采购等数据互联互通,推动批发市场向数字化、智慧化、网络化转型升级。借鉴上海市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创新开展“五制一化”管理运行模式(会员制、预约制、名单制、订单制、配送制),与全国200家蔬菜基地、352家屠宰场签订合同的做法,将检测关口前移。要通过优化供应商目录、筛选优质种养殖基地、长三角区域合作等措施,推动农产品基地管理和产销对接。二是严把“两个关口”。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两个重要关口。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主动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逢出必检、合格上市”。要建立生产主体信用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未达标准而开具合格证的行为,及时处理并记录在案,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主办方落实入场销售者建档和产品入场查验等要求,认真查验并留存每一批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三是依法规范处置。农产品生产经营业态多样、环节复杂,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农兽药残留超标,流通环节农产品来源不明、去向不清会严重影响监管工作。针对部分不合格农产品去向不清的问题,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四是推进信息追溯。将豇豆、韭菜、鳊鱼、鲫鱼等重点品种纳入追溯范围,力争重要农产品信息追溯覆盖率和上传率达到100%。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监管平台,推动农业农村“追溯平台”和市场监管“全程通”平台数据对接、信息共享,做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监管部门要定期对追溯数据进行检查核验,对未上传或上传信息不全的农产品进行跟踪督查,形成闭环管理,推进追溯制度落地落实。

(四)严格执法,筑牢质量安全底线。据统计,省农业农村部门每年投入监管经费7000万元,省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投入监管经费2500万元。要加大市场等重点领域的抽查和溯源力度,发挥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重要防线作用,把有限的经费花在刀刃上。一是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和分工,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收购、储藏、运输各环节的监管职责,避免出现职能交叉或监管空白。整合农产品质量检测资源,完善基层检测体系,推进农贸市场快检室建设,扩大应用胶体金免疫快检技术,提高快检风险筛查的靶向性和效率。二是完善保障机制。依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明确地方财政的保障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支持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三是增强部门协作。省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管资源,建立高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加大对跨省运输农产品和畜禽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鲜活农产品保鲜运输环节监管,注意防范流通环节非法添加,加强对违法使用地西泮的执法监管。四是加大执法力度。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巡查制度和监测制度落实力度。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聚焦豇豆、鳊鱼、鲫鱼等重点农产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及时公布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积极与周边省市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区域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共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五)完善制度,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一是持续加强宣传贯彻。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普及,特别是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新规定、新要求。把宣传工作重心下沉到田间地头、圈舍鱼塘、农资经营店、市场经营户、家庭农场,特别是强化对小散农户的宣传,强化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对不合格农产品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在全社会形成同向发力、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二是尽快启动省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梳理省条例和上位法不相适应的地方,以及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各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总结凝练我省成功经验做法,将家庭农场相关义务、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追溯体系、农产品收储运监管主体等内容纳入法律规范,不断健全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制度。三是切实注重跟踪问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职尽责的跟踪监督和问责问效,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举措落地落细,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农产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为在高质量发展上继续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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